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经2020年7月20日区党委全面依法治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31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
2020年政府立法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关于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根据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党委九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以及区党委全面依法治藏委员会部署要求,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8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五年立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65号)工作安排,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体现到政府规章中、转化为刚性约束,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围绕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助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立法步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治边稳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现就2020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作出如下安排。
一、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共13件)
(一)一类项目(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共9件)。
1.制定《西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起草)
2.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修订。(卫生健康委起草)
3.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创新和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修订。(宗教局起草)
4.修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为了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修订。(司法厅起草)
5.修订《西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为了加强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修订。(政府办公厅起草)
6.制定《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为了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发展改革委起草)
7.修订《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为了奖励在我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修订。(科技厅起草)
8.修订《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修订。(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9.制定《西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发展改革委起草)
(二)二类项目(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提请审定的项目,共4件)。
1.制定《西藏自治区行政裁决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发挥行政裁决在解决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司法厅起草)
2.制定《西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3.修订《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修订。(水利厅起草)
4.制定《西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防止和减少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地震局起草)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藏的重大部署,准确把握我区发展、稳定、生态、民生、社会治理的各项政策举措,及时将治边稳藏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制度规范,将立法决策、行政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结合,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良法推动发展、保障善治。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涉及重大体制改革和重大政策调整的事项,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要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以立法推动完善党领导各项事业的具体制度。
(二)提高立法质量。各起草部门要按照相关立法程序规定与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立法工作,积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政府规章立法和行政决策的途径,注重倾听基层群众、执法一线、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声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发挥听证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作用,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各方意见。起草涉及企业、行业重大权益的政府规章,还应当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于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充分听取企业、工商联和行业协会、商会及律师协会的意见、建议。要加强对立法内容的合宪性、合法性、合政策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论证,提高立法论证的质量。要发挥好起草部门为主、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司法厅具体指导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要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高度重视、预先防范立法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隐患。对规章制定计划外,发展、稳定、生态特别是公共卫生领域急需的规章制定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审查修改并报审。
(三)强化组织领导。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集中精力高质高效完成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成立分管领导牵头、相关业务骨干为成员的规章起草专班,负责起草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阶段性工作和时间进度,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报送草案送审稿前,要与司法厅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司法厅要根据各起草部门提供的工作方案,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督促指导,组织协调立法的论证审查工作。对于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草案送审稿,由司法厅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起草。司法厅要加大协调力度,妥善处理分歧;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厅和起草部门应当将争议问题、有关部门意见以及司法厅的意见及时按照程序请示报告。
责任编辑:旦增松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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