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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经开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措施

发布时间:2021-01-07 11:28
来源: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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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级经开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0〕360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激发园区外资外贸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园区外向型经济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藏商发〔2020〕19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西藏自治区外向型经济发展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措施。

一、助推保税加工类项目建设

1.拉萨综保区区内生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由拉萨经开区聘请第三方机构帮助指导企业完成相关退(免)税业务。

2.拉萨综保区开工建设产业项目(包含入驻标准厂房项目),其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完成固定资产总投资的3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总投资的5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5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总投资的8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总投资100%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上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算不含土地款)。

二、推动外贸平稳发展

3.支持小微外贸企业发展。凡意向入驻拉萨综保区项目,年进出口总额超过10万元的,拉萨经开区免费提供注册地址;对拉萨经开区、拉萨综保区年进出口贸易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小微外贸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保费金额给予全额补贴;对小微外贸企业实际产生的报关费用,按照200元/单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扶持不超过10万元。

4.支持外贸企业参展参会。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拓市场,参加线上线下展会。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博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京交会)等,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100%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

三、提高利用外资规模

5.加大外商投资宣传推介。拉萨经开区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包括投资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介绍我区投资环境、政策法规、招商项目以及投资机制等)、编制投资指引和宣传资料、提供投资咨询、建立投诉机制、开展投资促进课题研究及相关培训等内容,按照实际支出的全额进行扶持。单个企业扶持不超过50万元。

6.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对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平等适用于拉萨经开区、拉萨综保区各项优惠政策。对于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不含外方股东贷款,需在藏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5%给予扶持。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含前期费用)使用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及对外支付。单个企业年度获得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强化重特大项目招商

7.加大对重特大项目招商引资力度。为增强“大招商、招大商”理念,强化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对拉动园区经济增长、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引领作用,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高质量项目,推动拉萨经开区发展成为全区改革开放新高地,制定以下重特大招商引资项目认定管理措施。

视为拉萨经开区、拉萨综保区重特大项目的情况如下:

(1)实体产业入驻拉萨经开区、拉萨综保区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

(2)在拉萨经开区、拉萨综保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3)在拉萨经开区、拉萨综保区年度外贸自营进出口额达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不包括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商业开发等类型项目;对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的具体鼓励措施、扶持政策、奖励办法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投资方与拉萨经开区管委会共同商议,由拉萨经开区管委会审核研究同意,向市政府报备后组织实施。

五、健全企业服务机制

8.实施全程“一站式”服务。凡入驻拉萨经开区、拉萨综保区的外资外贸类项目,拉萨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招商部门实施“一对一”“一站式”全方位服务,包括咨询、指导报关通关、退税等服务。

六、附则

9.鼓励支持入园企业依法依规申请中央和自治区、拉萨市、拉萨经开区出台的其他产业扶持政策。本《措施》各条款所需资金,由拉萨经开区管委会出资,配比区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10.本《措施》适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拉萨经开区(拉萨综保区)范围内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拉萨经开区(拉萨综保区)的税务征管关系的企业。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全部扶持资金。

11.本《措施》所提进出口额、贸易额、货物进出口岸等相关数据,以拉萨海关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数据为准。本《措施》所提外商投资实际到位资金以区商务厅、区外汇管理局等单位提供相关证明为准。

12.本《措施》自2020年度开始实施,待拉萨综保区封关运营后,将该《措施》一并纳入拉萨综保区产业扶持政策统筹考虑使用。本《措施》兑现实行年度集中申报方式,申报时间、申报格式等以拉萨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为准;重特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

13.本《措施》由拉萨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旦增松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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