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 文件资料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5 13:09
来源:拉萨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4 月 30 日

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 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 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满 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 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 号)、《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 令 2016 年第 60 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 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7〕 87 号)总体要求,结合拉萨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 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治边稳藏重要 论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牢 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中央顶层 设计和地方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乘客为本、统筹兼顾、依法 规范、创新发展、维护稳定的原则,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 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 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更好地满足建设世界 旅游目的地的需要。

(二)改革目标。以保障乘客安全方便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 合法权益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 的有利时机,规范完善行业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改革创新 运营机制,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规范发展,努力构建多主 体公平竞争、融合协调发展的新型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体系,不断 提升行业服务品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 多样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主要举措

(三)明确行业发展方向

1.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 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 化运输服务。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 城市交通结构。网约车和巡游车是出租汽车新老两种业态,要统 筹网约车和巡游车协调发展,实行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社 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出行服务。

2.建立动态调控机制。综合考虑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 化出行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程度、城市交通拥堵 状况、环境保护压力、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科学调控出 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其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科学确定巡游车和网约车的经营主体及 运力规模,并及时调整。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鼓励选用新能源 汽车。

(四)深化巡游车改革

3.规范经营权管理。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无偿使用和 期限制管理。坚持巡游车公司化经营,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 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期内不能正常经营的,由原 许可机关依法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到期后,对考核达标的经营 者,可依法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对考核不达标或有严重违规 行为的经营者,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注销其许可,实施退出机制。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 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买卖和擅自转让。

4.理顺运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 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巡游车运价实行政 府指导价。综合考虑旅游城市特点、市场供需、运营成本、交通 状况、服务质量、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建立与燃料价 格、城市社会平均收入相联动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保持与城市 公共交通的合理比价关系,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推进实施全天候 全程双计费、交通高峰时段差异化价格政策。依法规范巡游车运 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众利益。

5.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车经营者可依法采取适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的用工模式,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 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在明确经营者和驾驶员双方责任、权利 的基础上,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经营方式。采取承包等经营模式 的,要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采取直接用工经营模式的,要与 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巡 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 得层层转包。鼓励巡游车经营者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 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 准或定额任务。严禁巡游车经营者向驾驶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高 额抵押金,向每个驾驶员收取的抵押金不得超过车辆总价的 25%。

6.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通过电话、手机软件、 互联网等电召或网约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全国交通 一卡通、金融 IC 卡、移动支付方式等符合有关规定的非现金支 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提高运营效率,方便公众出行。加快出 租汽车行业信息化建设,更新车载设备和终端,强化运营状况及 数据动态监测分析。鼓励巡游车经营者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 游车经营者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 营者等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按照现 代企业制度实行规范的公司化经营,实现出租汽车新老两种业态 融合发展。

7.提升行业服务品质。巡游车经营者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完善规范化服务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 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规范驾驶员服务行为。严格对巡游车经营者、 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监督考核,量化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建 立与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联动的奖惩和绩效考核机制。完善巡游 车车辆配置标准,优化乘车环境,强化驾驶员以安全驾驶、文明 驾驶为主要内容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严格驾驶员准入和退出 管理,提高驾驶员从业服务水平,提升行业服务品质。注重培养 和宣传先进典型,引导企业开展品牌化建设,积极推行个性化、 品质化服务。

(五)规范网约车发展

8.加强网约车准入管理。研究出台《拉萨市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督管 理。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 市相关规定,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方可从事网 约车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在本市依法纳 税,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维护稳定等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于服务过 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网约车平台公司 应定期向交通等部门报送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按 要求实现网络服务平台与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 大数据平台、新型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等数据互通。提供网约车 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具备合法资质,并在本市注册。鼓励符合 条件的本市农牧区富余劳动力、扶贫建档立卡人员参加出租汽车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在出租汽车行业就业。网约车车辆价格应不 低于主流巡游车,具备合法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具有营运客车相关保险。科学合理确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和配置方 法,分步投放市场。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 政府指导价。

9.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 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 程计价方式,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明码标价, 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公布服务质量承 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严禁向不具 备本市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派单,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 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一致,保障运营安全与乘客合 法权益。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加强网络和信息安 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采集、使用和保护个 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网约车应当在许可 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许可的区域 外经营,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客运或租赁经营。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安全责任、网络安 全、信息安全、维稳安全、非法经营等重大问题的,许可部门依 法收回其经营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0.转变行业监管方式。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公开许可信息,定 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并向社会发布,不断提升行 业管理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强化 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升监管效 能。充分发挥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 为。

11.推进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 专用候车泊位、加气站、充(换)电设施等布局和建设,为出租 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入厕、加气、充(换)电等方面提供 服务。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保护、住建、交通、交警、 电力等部门要科学规划选址,加大用地、能源保障和财政扶持, 鼓励探索实施服务区综合开发,建立健全长效运营机制。重点推 进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巡游车候客区域建设, 为乘客出行和巡游车运营提供便利。

12.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 设,加强对车辆运营、服务质量等行业运行状况的监测采集和统 计分析。建设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机 制,强化行业监管手段,提升行业监管决策效能。积极运用互联 网技术,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把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违 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服务评价等信息作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和本地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平台。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 驾驶员“黑名单”制度,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实 现优胜劣汰。

13.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市交通、公安、经信、通信、 网信、发改、人社、税务、市场监管和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等 部门,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和联 合惩戒退出机制,严格整治出租汽车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 运、企业非法经营,以及巡游车拒载、不打计价器、故意绕道等 违法违规行为,对交通肇事、饮酒驾驶、违章记录的从业人员依 法给予处理。严格网约车经营行为的多部门联合监管,市交通部 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牵头查处 非法营运、网约车异地驻点经营等违法行为;市经信、通信、公 安、网信等部门要加强对网约车网络信息的安全监管;市公安交 警支队要加强网约车违规停放和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联 合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开展网约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市市场 监管局要联合交通部门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监管,必要时制 定网约车运价规则;市人社局要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劳动关系 的监管;市税务局要强化发票及税收监管;市市场监管局要依法 对网约车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受理消费者举报 和负责网约车计程计时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拉萨中心 支行要加强对网络支付结算行为的监管。

14.全力维护行业稳定。建立多方联合的出租汽车管理沟通 协调机制,加强矛盾隐患排查化解,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加强行业运行和舆情动态监测,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各方理 性表达合理诉求。出租汽车经营者要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行业稳 定的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化解矛盾。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公共 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 性事件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为组长,分管交通、 公安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交通、公安、宣传、政 法、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保、经信、通信、网信、维 稳、司法、信访、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商务、税务、工会、 电力、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市交通产业集团等部门(单位) 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 组,强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市有关部门(单位)和 县(区)政府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共同推动 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八)完善法制建设。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的法规规章、 标准规范,科学制定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相关配套制度,修订《拉 萨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适时启动《拉萨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的制订工作,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日常监管提供法制保障。

(九)落实经费保障。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各项财政 经费预算,保障各项改革的顺利实施。扶持“互联网+交通运输” 新业态规范发展,落实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出租汽车行 业监管平台和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建设资金。将出租汽车行业改 革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及维护、新业态监管等经费 列入本级相应规划和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十)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领作用,加强 对改革政策的主动宣传、正面解读,凝聚改革共识,回应社会关 切,引导各方预期。加强信息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密切监 测社会舆情,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人为炒作和 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防止误读错读和负面炒作,为推进出租 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旦增松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